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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Q&A | 著作權法規

*  有關新修正著作權法生效日期之說明

1.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查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立法院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完成三讀,復於同年七月九日 號 總統令修正公布,依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故本項新修正著作權法應自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2.   惟本次修正條文中,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二項、第一百零六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一一三條分別均有「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起」之文字,則各該條所稱「本法修正施行起」究為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抑為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國人或滋生疑義。右述條文所稱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乃指立法院完成本法修正案第三讀會程序之日期,依據法務部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一一八七四號函,略以「...此係立法實務作業上因完成三讀日期與 總統公布日期不同所致,徵諸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亦有類似立法例,適用上均以法規公布之日起算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準此,右述著作權法第一○六條之二第二項、第一○六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一一三條雖有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之文字,其「生效日」仍應為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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